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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
取保候審后一般不會(huì )批捕犯罪嫌疑人。但符合以下情況的,檢察院可以批捕: 1、可能實(shí)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huì )秩序的現實(shí)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shí)施打
逮捕以后取保候審難度相對加大,但并非不可能,即使公安階段沒(méi)有成功,到檢察院起訴科時(shí)仍然可以積極爭取取保候審。如果表現良好、后果不嚴重的話(huà),即使未能取保候審,也可以在法院階段努力爭取緩刑。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shū),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因此,未批捕符合取保
只要符合條件,在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確有犯罪事實(shí)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被逮捕,沒(méi)有違反規定,可以退回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機關(guān)在刑事訴訟中將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不同表現,分別作出退還全部保證金或沒(méi)收全部保證金的決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一般是在犯罪情節效輕、對社會(huì )再次危害性不大的情況下實(shí)施的。同時(shí)人民檢察院審査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shí)已經(jīng)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
觸犯職務(wù)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具體要看是否滿(mǎn)足取保候審的條件。符合以下四個(gè)條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行為人可能會(huì )被判處管制、拘役又或者是獨立適用附加刑;2、行為人的社會(huì )危險性和人身危險性小,雖然可
取保候審期間檢察院會(huì )進(jìn)行批捕,法院也會(huì )依法進(jìn)行判決,該強制措施的執行并不會(huì )影響整個(gè)審查程序進(jìn)行。在此,先對取保候審這項強制措施作一定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該項措施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
批捕后能辦理取保候審。只要是符合條件的,都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sh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