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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mǎn)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shí)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為的自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jīng)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不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耕地進(jìn)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法占用林地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進(jìn)行保護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guān)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在客觀(guān)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
1、根據犯罪情節確定是否予以取保;2、是被關(guān)押看守所;3、無(wú)解;4、取保候審期間人是自由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無(wú)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gè)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解釋?zhuān)?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ì )第1374次會(huì )議通過(guò))法釋〔2005〕15號第一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
專(zhuān)家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5]15號)第一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指的是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guān)規定可以知道,非法狩獵罪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下面四點(diǎn): 第一,在客體上,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
行為人在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又或者是違反計劃的前提下,實(shí)施非法占用耕地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具體來(lái)說(shuō),行為人未經(jīng)批準,又或者是騙取批準之后,擅自將耕地等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或者其他用地,達到數量較大的程度,同時(shí)造成耕地被大量毀壞,涉嫌觸犯非
偷越國邊境罪相關(guān)司法解釋?zhuān)侯I(lǐng)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shí)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應當認定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