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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包庇罪與偽證罪的區別主要是主體不同和發(fā)生的時(shí)間不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偽證罪僅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窩藏、包庇罪發(fā)生的時(shí)間沒(méi)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fā)生在刑事訴訟當中。
今天我們來(lái)談一談窩藏罪與包庇罪的區別 窩藏罪與包庇罪是規定在一個(gè)法律條文之中的選擇性罪名。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
1、窩藏罪主要表現為實(shí)施積極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為。所謂“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是指把犯罪的人藏匿于一定的處所或為犯罪的人提供金錢(qián)和物質(zhì)。 2、包庇罪在客觀(guān)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guān)作假證
窩藏指行為人為在逃的犯罪分子提供隱蔽住處,幫助其藏匿從而逃脫刑事處罰的行為;而包庇指行為人對司法機關(guān)的調查作出虛假證明,幫助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1、只有在與犯罪人沒(méi)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shí)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 2、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shí)行犯罪后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瞞,多次實(shí)施隱瞞,隱瞞行為,隱瞞犯罪極其嚴重的刑事犯罪者等。
窩藏、包庇罪是如何認定的?包庇罪與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區分。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dòng)職責的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fēng)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
窩藏包庇罪的處罰標準是以下兩點(diǎn),分別是: 1、一般情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窩藏、包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以下四點(diǎn): 1、客體要件,窩藏、包庇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guān)正常的刑事
包庇罪包括以下情形: 1、向司法機關(guān)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 2、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3、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包庇罪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1、明知是罪犯為其提供有
包庇罪的行為包括有以下三點(diǎn): 1、向司法機關(guān)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 2、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3、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包庇罪的量刑標準是以下兩點(diǎn),分別是: 1、明